“病有所医,病有良医”是群众的根本诉求。近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下月4日。《办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原有按月延缴政策基础上新增一次性缴纳制度的规定,并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市户籍限制,公平地推进应保尽保。
关于《办法》的制定说明介绍,《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为广州医疗保险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改革需求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广州制定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直面全市1400多万参保群众,乃至近2000万常住人口的切身利益。
关于对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办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该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办法》还调整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将“本市户籍”改为“就业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取消了该市户籍的限制,为非该市户籍在该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打开了制度通道;调整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中途参保的人群范围;在补缴处理时,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价值取向补付医保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办法》将国家、省改革文件中作出规范的政策框架、制度名称和政策项目名称等内容固定在规章中。比如将广州市原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医疗保险合并成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均无需另行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列支,并维持现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规范制度名称方面,《办法》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政策项目名称,删除“指定慢性病”表述,将“门诊特定项目”修改为“门诊特定病种”。
同时,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下一阶段医疗保障重大改革部署,保证规章的稳定性,《办法》删除了原有对起付线、起付标准、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