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到内地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审结一起涉港民间借贷纠纷,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遗嘱有效,判决债务人陈女士偿还债权人洪女士相应本金及利息,保护了香港继承人在内地财产权益。

洪女士与李先生于2017年6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结婚,2019年9月李先生因病在香港去世。去世前,李先生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载明李先生将其所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益及份额,在清付其丧葬费、遗产承办和管理费、债务及税款后,剩余遗产全部遗赠予其妻子洪女士一人绝对继承及享用。该遗嘱于2019年10月在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下获得认证并予以登记,香港高等法院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及个别遗产和财物的管理授予遗嘱内指名的唯一遗嘱执行人洪女士。不久后,洪女士以唯一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向内地的陈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返还其自2014年起陆续向李先生借款的人民币20万元及港币56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女士为香港居民,以其配偶李先生唯一遗嘱执行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中关于李先生所立遗嘱的效力及该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依法应适用香港法律。根据查明的香港法例关于遗嘱的规定,李先生生前立下的遗嘱有效。李先生的遗嘱指定洪女士为遗嘱唯一继承人,洪女士有权就李先生的债权向陈女士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陈女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及港币5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给洪女士。

法官介绍,该案中,债权人香港居民李先生已离世,其妻子洪女士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起诉债务人陈女士,洪女士是否为适格原告,需判断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及明晰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认定。经法律查明,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第Ⅱ部第5条遗嘱的签署及见证,法院最终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遗嘱有效,从而确认原告洪女士有权就李先生的债权向陈女士主张权利。

关键词: 港籍女子携亡夫遗嘱追债 唯一遗嘱执行人 香港继承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涉港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