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最快可在申请当天拿到经营许可证、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调拨药品、连锁企业需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4月20日,记者从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省药品监管局表示,办法实施后,将加快推动广东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进一步便利群众购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连锁企业至少要有10家直营店

办法着重明确了药店零售连锁经营的行为和方式。其中,连锁药店是指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销售单位;单体药店是自行采购、储存和销售药品并对药品安全负全部责任的药品销售单位。

办法重点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在药品价格、销售规模、品种数量、担责能力等方面,连锁药店比单体药店具有竞争优势。

“认可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的行为,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办法修订的核心和创新。”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连锁企业可借此拓宽配送渠道、增加市场份额,加盟药店又可与连锁企业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广东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加快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

申请开办连锁企业,需要拥有至少10家直营店。连锁企业(总部)按要求提交申请并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实行附条件审批,即在30日内完成10家直营店的身份转变,由单体店变为直营店。若未按规定完成附加条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已经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但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承担配送业务,也可以在自建配送中心的基础上再增加2家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连锁企业需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门店持续符合“七统一”的规定等职能,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仅能接收和销售总部配送中心和受委托企业配送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关键词: 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 自行采购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药品追溯系统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