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
1、小区监控不侵犯个人隐私权。
2、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3、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2)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
4、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二、关于隐私权的进一步理解
1、什么是隐私权
(1)法律中的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
(2)《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对隐私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隐私权的内涵也应该是开放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变得更为丰富。
2、与个人信息、名誉权的联系
(1)与个人信息的联系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密不可分的。隐私权侧重保护的是个人及信息的私密性,不为外界所干扰,个人信息强调的是每个人作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独特性、可识别性,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意在保护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的权利。
(2)与名誉权的联系
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客体、侵害的方式、内容、保护方式等都有所不同。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的影响之一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被披露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某个人不愿意透漏的隐私,所以,侵犯名誉权可能会侵犯隐私权。然而,侵犯隐私权不一定会侵犯名誉权,例如,监听电话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者社会评价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