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否侵犯隐私权

算侵犯个人隐私权。

【事件经过】

因公司的商业秘密遭遇泄露,为通过手机通话清查“卧底”,公司购买了手机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于半个月前悄悄地安装在有可能泄密的员工手机上。范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也成为公司清查的对象。

此后,范某一直觉得非常奇怪,自己和谁通过电话、说了些什么、时间多长,公司竟然了如指掌。直到日前因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范某拆开手机才发现被安装了窃听器。

面对范某的责问,公司反倒振振有词,称范某属于公司员工,公司有权对范某的一切言行进行监督、管理,范某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或服从。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读】

首先,员工照样拥有隐私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为劳动合同并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并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亦不会因此失去,即他们同样享有作为公民所应该具有的一切基本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的“人格尊严”,恰恰包含着隐私权。

其次,手机通话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与之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员工手机的通话内容,因具备上述特征,无疑当属通讯秘密之列,公司未经员工许可,也未经法定机关授权,即为了一己之私而进行监听,无疑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侵犯他人隐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受害人因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键词: 公司监听员工手机 个人隐私权 商业秘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散布他人隐私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