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并会计报表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范围包括:①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同时明确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①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②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③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④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⑤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⑥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由此可看出,合并会计报表并不以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为编报依据,而是以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作为编报范围的依据。即使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也要看其是否真正具有控制权,对不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从法律形式上看,合并主体不一定是一个统一的法律实体,而从经济实质上看,应当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这充分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六、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视其为关联方”。在许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成为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为关联方关系,判断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两个企业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该董事能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可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应视为关联方关系,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则不视为关联方。

七、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取得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并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时(即无追索权),要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即将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反之,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始终,该原则的运用不仅加速了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而且赋予了会计人员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近年来,会计公信力降至低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面临诚信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修养,提升专业判断能力,准确掌握和运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决策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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