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的理论体系。实际工作中,由于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举例说明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但因其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时间内使用该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承租人实质上已控制了该租赁资产。因此,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会计核算中的典型实例。

二、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运用上述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例如,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而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即重视的是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若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卖方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三、售后回购

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其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售出商品销售价格高出实际成本的差价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并不确认收入及收益;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售后租回

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无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售价与售出商品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及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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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国际会计惯例 会计核算原则 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合并会计报表 售后租回 售后回购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