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25日,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与提级应对机制,并规定了省级层面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此次《预案》相比修订前主要有4方面变化。首先,结合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要求,在工作原则中增加“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

同时,调整了省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将组织体系明确划分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前方工作组、专家组。并还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原来的29个调整为33个。

而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副总指挥方面,增加了省应急管理厅,体现了广东公共安全领域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的应急管理体制。

并且此次《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而“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预案》也理顺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运行机制,将省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实施主体和主要措施。

关键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分级应对原则 提级应对机制 应急指挥部 市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