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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短视频APP异常火爆,但这些APP绝非法外之地,如果发布不实内容,或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短视频APP、微信群发视频诋毁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2019年底,丁某以40万元价格购买某机械公司生产的工程车辆一台,保修期为一年。超保修期后,丁某多次反馈车辆出现问题,双方未能就维修方案及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丁某先后在短视频平台、行业微信群发布视频51次、照片若干,控诉该机械公司车辆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多个视频点赞量、评论量较高,并被多次转发。

机械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派人联系丁某删除视频,并协商车辆维修问题。丁某坚持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退款。机械公司则表示车辆多次维修是使用方违规导致的,且因丁某恶意发帖,致使机械公司被部分客户退单,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公司的商誉,应予赔偿。双方因差距较大未达成共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知悉车辆使用及保养要求,但其多次违规作业,并发布有违事实的照片及视频,损害了机械公司商誉。从影响范围上考量,丁某发布照片的微信群成员基本都是案涉工程车专业从业人员,经转发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机械公司部分潜在客户流失。

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丁某作为买家,可以对其购买的案涉车辆的质量、使用情况等发表评价,该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应超过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不能恶意诋毁机械公司商誉。丁某明知其发布的照片及视频会对机械公司产生影响,在短视频平台删除部分视频后,仍继续发布视频,数量多达51个,已超出了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评论及转发,造成机械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增加机械公司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商誉和交易机会,产生了相应的损害事实。

综上,可以认定丁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名誉权。丁某案涉车辆出现问题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问题,但其蓄意诋毁机械公司商誉,综合考虑事件发展的起因、经过,酌定丁某赔偿机械公司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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