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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登陆上交所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中零售模式销售收入存在前后表述不一的问题。
据招股书披露,零售模式是五芳斋食品销售的重要途径之一,2019-2021年(下称“报告期”),公司零售模式销售收入分别为6.43亿元、4.84亿元和4.88亿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27.09%、20.87%和17.77%。同时,招股书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五芳斋各直营门店和合作经营门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实际注销时间等信息。
梳理这些信息发现,报告期各期,五芳斋各直营店及合作店的累计销售收入分别为6.49亿元、4.91亿元和4.94亿元,均比招股书披露的零售模式销售收入高出一块。
既然公司零售模式收入仅来自直营店和合作店,怎么会出现直营店和合作店的累计收入和零售模式收入不一致的问题呢?
五芳斋的零售收入前后自相矛盾,是疏忽所致还是有意为之呢?期待五芳斋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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