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电池能带进电梯轿厢吗?小区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吗?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推动补齐了救援力量、消防设施、基础防控3方面短板,特别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在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今年3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内容,共51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分别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特别作出了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压实了物业服务人的消防责任。同时,创新在全国明确不能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及其电池),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在补齐消防设施建设短板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城乡公共消防规划与建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在出租屋消防安全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细化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这意味着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

另外,小区物业的消防义务被明确,若接到消防隐患投诉后仍找借口“管不了”,很可能会被处罚。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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