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河北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十四条措施》,围绕加强招聘监管、防止在职歧视、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司法联动维权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为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保驾护航。
落实政策规定。各级人社部门督导辖区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引导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一视同仁,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加强招聘监管。相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的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严格信息审核。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有效,确保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享受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
畅通维权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违法线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维权。
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随意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加大整治力度。对就业歧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通过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形成震慑。
加强案件审理。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完善协调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注重研究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人社部门查处就业歧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完善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
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联合开展普法宣传,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做到对就业歧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互推互查,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力平等就业权利工作,细化实化举措,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限期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做好舆情防控。做好相关舆情监测,发生涉及就业歧视的重大负面舆情,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公开核处情况,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关键词: 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 就业促进法 在职歧视 加强招聘监管 严格信息审核 就业歧视的投诉举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