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同命不同价”,是在捍卫公正义

11月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自当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意见规定,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以往,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受害者由于城乡户籍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较多,这主要是因为根据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彼时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在于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该赔偿应以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为参照标准。加之当时城乡间人口流动不大,农村居民收入确实较少,且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现象并不普遍。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城乡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不同赔偿标准的基础已发生变化。不少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后,收入已超出务农收入,有的人甚至比城镇居民收入还高。

如此背景下,如果再拘泥于城乡户籍而划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已经不合时宜。尤其是,不少农村居民依靠在城镇工作养活了留守的老人、妇女、儿童,堪称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若他们因交通事故等身亡,家属获赔的仅仅是按照“种地卖粮”标准计算的20年补偿,极有可能严重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和未来。

以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区分城乡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将相差几十万元。如此差距,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其他社会公众也会觉得不公。因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既是人心所向,也符合社会发展现实和法治精神。

让人欣慰的是,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的现象正在改变。根据2010年施行的原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民法典沿用了该规定,即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死者中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农村户籍者可获得与城镇户籍者一样的死亡赔偿。

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法院随后都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是对城乡融合的推动,也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期待更多地方、更多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义的道路上有更多、更积极的作为。(记者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