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结合省直实际,7月5日,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4条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该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年。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