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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记者多方获悉,中证协近日起草并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等征求意见稿,向征求行业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內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若券商存在三类情况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情形。《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別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财联社)

关键词: 管理办法 其他条件 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