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韭菜通鉴)

据深交所官网披露拟上市公司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与部分客户共同设立子公司,并与对应客户及其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并且公司将合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认定为合作方。

具体来说,2016-2018年期间,科瑞思通过子公司珠海恒诺和四川恒诺,先后分别与客户经纬达集团等六家公司以及易洪清共同成立七家子公司,其中六家为科瑞思的控股子公司。


(资料图片)

报告期内,科瑞思向这些客户及其关联方的销售收入分别为0.93亿元、0.94亿元和1.5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37.26%、37.7%和39.9%。报告期内,公司对合作方及其关联方的销售规模及其占比逐年增加。

深交所上市委对公司进行了三轮问询,关于合作方的问题成为必问问题之一,问询内容包括:合作业务模式的合理性;与相关客户共同设立子公司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未将经纬达集团等对科瑞思子公司持股比例较高且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其关联方认定为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关联方认定情形等。

关于“关联方认定”,科瑞思表示,鉴于经纬达集团等公司合作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相关法规、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因此,公司未将上述主体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符合相关规定。

之后,创业板上市委再次提出:请发行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发行人的合资子公司与少数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予以披露。

至此,科瑞思终于明确表明,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考虑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针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具有一定意义,发行人将合作方及其关联方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既然如此,为何科瑞思一开始未做相关认定呢?

欲知进展如何,敬请关注韭菜通鉴

关注韭菜通鉴雪球平台账号,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韭菜通鉴:https://xueqiu.com/u/6675871458

关键词: 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 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