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执行新的医保异地就医经办规程,打破目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中一些“梗阻”,实现全国范围内结算政策的统一。

7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明确了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基金支付政策,明确了“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明确了“先预付、后清算”的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藏宜对第一财经表示,通知的出台表明我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实现了制度建设和经办规程层面上的体系化和标准化。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在全面实现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推进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异地就医线上备案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国一半统筹地区启动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达24.67万家,基本实现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直接报销包括门诊费在内的医疗费用的目标,全国累计直接结算3772.21万人次,基金支付2019.76亿元。

廖藏宜表示,过去几年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梗阻主要是各地政策待遇不统一,通知明确提出要规范统一各地的政策,这是一大亮点。

通知着力破解异地就医备案不便捷等堵点难点问题。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中提到,近些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从住院,到普通门诊,进而拓展到门诊慢特病,试点初期,多数政策是以“打补丁”的方式推进,本次通知对以往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破解备案人员范围窄、时限短,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不能双向享受待遇,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报销比例偏低等问题。

通知要求,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政策解读提到,坚持管理统一规范,针对部分地区不支持将急诊抢救费用、外伤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以及补办备案后的医疗费用纳入直接结算的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形成全国统一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规范框架。

通知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范围。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廖藏宜表示,通知的另一个亮点是加强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管理。目前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经建立,这个平台将推动异地就医的便利性。随通知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打造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规范。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还明确了“十四五”末的目标任务。在2025年底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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