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微信已成为人们的常用工具

然而微信在带来便利的同时


【资料图】

也会被某些人“盯上”

用来从事一些不法活动

近日,会昌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介绍卖淫案件

▽▽▽

近日,会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接到群众举报

一网民通过微信传播淫秽视频

▲图片源自网络

会昌网警迅速展开调查

很快便将该网民抓获

经查,该网民为谢某

其联系女子马某想赚“快钱”

便合谋玩“新花样”招揽“客源”

谢某用手机拍摄马某的淫秽视频

发送给多个微信好友进行招嫖

康某接到谢某视频“邀请”后

经不住“诱惑”

立即前往某酒店

与马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审讯,谢某、马某、康某3人

对卖淫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会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谢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对马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千元罚款,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对康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千元罚款。

以案说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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