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朱女士存了840万元的五年期理财存款,却意外发现她存的根本不是定期存款,而是终身险,想要拿回本金,或者是身故以后,或者是要等71年后!
(资料图)
朱女士拿着合同找到存款行,质问工作人员:我在你们这存的五年期理财存款,你们为什么给我存成了终身险?
朱女士表示,她今年37岁了,71年后108岁,到那时候还有能力花这些钱吗?能不能活到108岁都是个事,要求存款行给一个交代!
朱女士家居住的老街集体拆迁,她们一家获得补偿款500多万元。
这么一大笔钱,自己又不会做生意,投资其他又有风险,家人经过商量决定将钱存成定期存款。
这样既有利息可供家庭开支,还安全可靠,朱女士对此也很谨慎,她跑了几家银行觉得存款利率都差不多。
最后还是选择了离家较近的营业所,在咨询存款业务时,一名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
其中有三年期和五年期的两种,收益相比定期五年的单纯存款高了很多。
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游说,终于打动了朱女士,她向柜员再三确定,五年到期可以取出本息。
在得到确切的答复后,朱女士决定将手里的500多万元都买成理财产品。
她觉得这是最稳妥的存钱方式,这笔钱最近几年他们暂时用不到,到期后可以赚不少利息。
在这次动迁中,朱女士的母亲和小姨也都得到了几百万的拆迁补偿款,朱女士考虑后觉得不如大家都存成这种理财赚利息。
于是,朱女士的母亲和小姨都相信了她的话,三人一起共凑了840万员买了五年期的理财存款。
在办理该业务时,他们也是在存款行的柜台办理的,和存款的流程差不多。
只是合同和存单有所不同,至于合同里写的什么,朱女士根本看不明白那些专业术语。
合同拿回家后,朱女士就将其锁在了抽屉里。五年到期朱女士去该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当初她存的并非是理财存款,而是一份终身险。
该产品也不是五年期满可以取回本息,而是只有身故,或者是71年后才能拿回本金。
朱女士瞬间懵了,自己才37岁,71年后自己108岁到那时候自己是否在世都难说,再说70多年后情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都是未知数。
朱女士很清晰的记得,当初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讲的可是五年期理财,现在却变成了取不回本金的终身险。
母亲和小姨都是六七十岁的年龄了,这些钱可是老人的养老金,出了这样的事,两位老人知道了说不定会出大事。
朱女士急忙咨询这笔钱是否能现在取出来,利息可以不要了。但柜员说他们这儿不办理退款,让她去寿险公司办理。
朱女士不能理解,当初就是在这儿办的,现在想取钱又要往别处打发,你们这不欺负人吗?
随后,朱女士要求找到当初办理业务的人,柜员解释说,那人并非该行的工作人员,而且她早就辞职了。
柜员给了她一个新的联系号码,说是业务由她接手了。朱女士联系到那人后,答复说让她到公司去处理。
无奈之下,朱女士来到公司,她要求将那位办理业务的人员找过来对质,当初自己存的是五年期满拿回本息的理财存款。
然而,工作人员打开合同,上面写的清清楚楚,合同后面还注有一至71年的收益表,合同上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字。
事实面前,朱女士欲哭无泪。她表示,如果知道这不是存款和理财,自己肯定不会签字,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退保拿回840万元。
但工作人员表示,合同期满是终身,如果朱女士执意退出,是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
这样做,她的本金会有较大的损失,建议朱女士不要轻易退出。
而朱女士听到这里,直接就不干了,当初自己的意愿是五年定期存款,却被忽悠签订了71年后才能拿回本金的合同。
这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和提成忽悠客户,朱女士质疑该公司内部管理有问题,客户被坑公司也脱不了干系,朱女士直接报警。民警建议朱女士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
事后,该公司联系到朱女士,说已经将情况向上级回报,会尽快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朱女士去存款,工作人员介绍五年期的理财产品,在讲解时使用专业话术,以及虚构的收益,诱使朱女士办理该业务,以及签订自己无法理解的合同。
因业务是在存款行办理,朱女士有理由相信其办理的就是理财存款。
在发现之前买的存款竟然变成终身险时,朱女士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二、工作人员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朱女士的民事权利,其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尽快停止侵害,返还朱女士的本金及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产品引入使客户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背了朱女士的真实意思。
因此,作为受欺骗的一方朱女士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最终,经过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多次协商,退回了朱女士840万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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