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律师;在知识财富的领域,是被打的越多越光荣么?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国外来华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量、保有量逐年快速提升,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中国作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中国已成为世界各国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该报道的主文是反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好了,中国对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该报道同时也指出了国内知识产权的不良现状:“特别是这些年不断出现的专利非正常申请、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等问题,不仅给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干扰,而且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社会反响强烈”。

世界各国将中国作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真的是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好么?还是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缺少研究,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制度性漏洞,让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嗅到了中国知识财富的“味道”,为利益所驱使,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呢?

(一)、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撤三”?

笔者最近刚代理一起涉外商标诉讼案件,一名德国人在中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中国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行政部门受理了,并且将中国人注册的商标撤销了,撤销的理由是中国人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撤三”。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被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

关于中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的法律条文规定在中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的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笔者收到这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裁定书时,着实迷茫了!

中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是包括全球的所有单位和全球人么?

一个德国人,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国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受理了,而且将中国人的商标撤销了,撤销的理由是中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却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没有正当理由。

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商标法》第六章为“商标使用的管理”,是遵循《宪法》第二条规定,赋予中国人民管理商标事务的权利,该项权利属于中国人民的政治权利。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该条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的范围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外国人参与中国的商标管理事务,也没有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撤销中国注册商标。

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可以参与中国的商标事务管理么?

(二)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登记,可以不提供公证加认证的申请文件?

笔者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领域打拚了十多年的专业律师,也发现另外一个奇怪的现象: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国外企业或国外公民向国内申请商标或专利登记时,对国外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收文时,只接受国内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而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式一栏中并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众所周知,凡从国外形成须在国内境内使用的文书均必须经文书形成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文书才能被我国机关或社会团体所接受,在国外形成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加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这应该是公知的法治常识。但国内的知识产权局接受国外人的商标和专利申请,均不需要提供任何关于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加认证文件,申请商标和申请专利的文书书式上只要求国内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即使是国外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局也不要求对形成于国外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加认证的鉴证手续。

国内企业和中国公民在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或申请专利登记,均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应在商标或专利申请书式上签名或盖章,而国外企业和国外公民在国内申请商标或专利登记,却只需要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印章。

为何知识产权局对国外人和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网开一面呢?

(三)外国人在中国打知识产权官司,可以不在起诉状上签章?

作为一名多年奋斗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战场上的专业律师,更发现一个无法理解的诉讼现象:在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凡经境外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境外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由国内代理律师在起诉书上签字便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立案受理。

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是必须由具状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须严格审查起诉人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起诉行为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便民利民措施,却改变了对国外人和国外企业的起诉审查要求,只要提供了国外主体委托国内律师的公证加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可以由代理律师代为签字。而国外主体在委托国内代理律师代理诉讼时,也会出具一份三年或五年的阶段性授权,并明确授权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在委托书出具之后的三年或五年内,国内代理律师提起了多少诉讼,打了多少官司,国外委托人可能一概不问,而取得国外主体授权的国内代理律师在中国打的上千上万的知识产权维权官司,是不是国外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中国作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成为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引以为自豪的业绩时,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不知该如何选择未来的专业方向:究竟是继续捍卫中国民营企业的利益呢?还是选择加入国外来华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涉外代理律师队伍?

当然是后者更能搞到钱!

而且是后者更能加速中国成为国外来华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在知识财富的领域,真的是越打越光荣么?被打的越多就代表环境越优越,这是不是太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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