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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程某诉高某、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程某录制的“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应为录像制品,不构成视听作品,高某未直接使用该录像制品、A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二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上述一系列动作按照规定的方法施行,本质上属于一种方法、步骤,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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