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0月19日,雷达财经从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处获悉,其代理的38位投资者起诉ST国安证券虚假陈述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线上庭审。吴立骏律师认为股民获赔概率较大,并且中信国安有偿付能力,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维权参与索赔,诉讼时效截止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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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2021年6月2日,ST国安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中信国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ST国安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买入,并在2020年5月17日收盘时仍然持有ST国安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ST国安有天眼风险信息5915条;还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3条,涉案总金额1.28亿元;涉诉关系1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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