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
2、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3、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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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5、发放,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6、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
7、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8、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9、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11、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12、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13、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4、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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