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司法部昨日就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会同保荐机构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删除了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研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内容的修改事宜,以做好规则衔接,后续将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包括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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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增加了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

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验证。

同时,《管理办法》完善了证券法律业务监管规定,增加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规定和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等事项。

《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了证券法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

此外,为增强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威慑力度,《管理办法》在立法授权范围内,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完善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证监会、司法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