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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1项议案全部被否决的消息颇吸引市场的眼球。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有议案被否决其实是正常现象,但全部被否决,却是非常罕见的。基于该案例,个人以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须兼顾两原则。

由于召开的是年度股东大会,所以被否决的议案包含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等重要议案。由于此次被否决,该上市公司今后还须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于全部议案被否决,个中的原因显然又是多方面的。其一,该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7.12%,第二大股东持股5.62%。较为分散的股权,导致该上市公司既无控股股东,也无实控人,相关股东的投票意向,对于相关议案能否通过影响较大。其二,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对所有议案全部投出反对票可以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除了第二大股东外,参会散户也基本上投了反对票,这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三,该公司近几年来业绩出现下滑,且股价表现不佳,对于投票结果毫无疑问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非常宝贵的机会,而且,股东(投资者)投赞成票或反对票,都是其拥有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方的限制或干涉。不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却不可太任性。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上市公司股东任性行使股东权利的却不少见。比如对于独董的提名,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具有提名权,但其提名的独董,往往与提名股东穿一条“裤子”,并与其共进退,这也是独董不“独”、“花瓶”独董产生的一大根源。对于小股东提名的独董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常常予以否决,根本不顾及到中小股东的感受如何。

再如在某些上市公司发生内斗时,相关股东任性行使股东权利的案例更是不少。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对方的提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都不分青红皂白地投反对票。没有是非之分,为了反对而反对。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虽然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也不能只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个人以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须兼顾两大原则。一方面,须维护自身的利益。作为股东,维护自身利益天经地义。而且,《公司法》等也给予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像小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可以通过提建议、提名独董或高管人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

另一方面,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也须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客观上讲,上市公司利益往往与股东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业绩较好,既有可能更好地回报股东,也能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估值提升了,股东也能通过高位减持股份实施利益兑现。

对于某些股东任性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个人以为是值得市场警惕。虽然是相关股东的权利,但也有可能伤及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在伤及上市公司利益的同时,其实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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