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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沪市上市公司万通发展的公告如雪片般向市场飞来,内容既涉及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与减持,也涉及到上交所的问询函。当然,在这一切的背后,也凸显出该上市公司信披所存在的问题。个人以为,上市公司信披属于“老大难”,完善信披机制需要“组合拳”。

2月19日晚,万通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0206-1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其中,嘉华控股被冻结330万股,万通控股被冻结1.03亿股。两者合计被冻结1.0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冻结申请人均为中融信托。

从中登上海分公司的通知可以看出,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时间发生在今年的2月6日。而且,冻结股份数量巨大,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也不低,涉及市值近7亿元。对于万通发展出现的这一重大事项,上市公司本应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但显然该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冻结已变成事实的基础上,上交所曾多次督促万通发展履行信披义务,且于2月13日向该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但其却仍然迟迟没有履行。不仅如此,2月15日,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还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100万股股份,涉及金额639万元。基于此,2月17日上交所再次发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就股份冻结和减持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客观上,万通发展延迟披露巨额股份被冻结的事项,起到了“避险”的效果。在万通发展披露了一系列公告后,2月20日其股价开盘跌停,尾盘以跌停价6.07元报收。试想,如果万通发展及时披露了股份冻结的公告,其股价走势或早已受到影响,此次的大宗交易的价格或远远会低于6.39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脱离了其中的任何一点,都可能涉嫌信披违规。监管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主要集中表现在迟报(延迟披露)、瞒报(虚假披露)或不报(不披露)上。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瞒报或不报的违规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也设立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严惩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出现的迟报现象,却往往只是下发关注函或问询函了事,并不会受到任何严厉的处罚。个人以为,这也是万通发展以及市场上众多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敢于迟报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披中存在的迟报现象,也说明信披机制中存在短板。个人以为,该短板可通过“组合拳”的方式进行弥补。以万通发展案例为例。一方面,在股份冻结事项已经发生后,中登公司可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市场“广而告之”,内容主要涉及冻结时间、股份数量、相关股东、申请人等。即使此时上市公司延迟披露,市场也可通过中登公司的公告知悉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沪深交易所也可通过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形式,向市场及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发布“提示性公告”,既是提醒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也是提示市场及投资者,注意防范个中的投资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重大信息,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仅仅只是下发问询函或关注函等监管举措,无疑是值得商榷的。个人建议,对于迟报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方面,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严惩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一致行动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