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冷云/作者 易溪 南江/风控
21世纪初,国内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继发电和燃气后,开始推动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市场化的工作。彼时,对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水务”)的创始人俞伟景而言,水务行业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于是带领其团队以将联合水务发展成为“一家伟大的水务公司”的愿景,扬帆起航。发展至今,联合水务带着“源清流洁,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水处理服务、为社会创造洁净的水环境”的追求,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
上市背后,联合水务子公司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且超标排放问题频发。联合水务的污水处理的质量控制是否有效实施?而匪夷所思的是,联合水务称其重视环保工作,因此委托专业第三方处置污泥,而该专业第三方污泥处置公司是一家电力公司。且联合水务子公司产生的污泥还现身于建材公司,而所售污泥还因带来了二次污染而被投诉。另一方面,联合水务子公司却频现拖欠供应商款项“黑历史”,其商业信誉或遭拷问。
(资料图)
一、子公司频现拖欠供应商款项“黑历史”,商业信誉遭拷问
祸莫大于无信。而联合水务称,其对工程服务供应商均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然而,事实上,联合水务自身不仅曾因受让股权未按足额支付款项遭交易对手起诉,其子公司还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而被起诉的“黑历史”。
1.1 联合水务曾因受让股权却未按足额支付款项,遭交易对手起诉“追讨余款”
据(2015)赣民四终字第4号文件,2012年8月20日,深圳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前身)(以下简称“深圳金达莱”)、被告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联合水务前身,以下简称“宿迁银控”)、联合水务有限公司(联合水务的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联合水务开曼”)签署《瑞昌市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宿迁银控和联合水务开曼受让原告持有的瑞昌市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金达莱”)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合计为2,180万元,首付款为1,111万元。
原告深圳金达莱诉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宿迁银控仅支付了首付款1,111万元中的1,106.87万元,首付款尚欠4.13万元,剩余尚欠的股权转让款总额为1,069万元,被告仍未支付。
其中,原告深圳金达莱指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深圳金达莱多次与瑞昌市政府就污水服务单价调整进行沟通,由于政府不按照约定定价依据进行调价,导致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瑞昌金达莱污水服务单价未达到0.85元每吨,没有达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单价水平,但是被告宿迁银控仍然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被告宿迁银控却拒绝支付。
由此,深圳金达莱起诉宿迁银控、联合水务开曼,要求判令宿迁银控支付股权转让款1,073.13万元,支付违约金111万元;同时要求判令联合水务开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一审和二审两轮审理后,2015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宿迁银控、联合水务开曼存在逾期支付首付款、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二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宿迁银控向深圳金达莱支付股权转让款598.08万元和支付违约金2.46万元,同时判决联合水务开曼对上述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如此,联合水务的子公司及孙公司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2 联合水务称,对工程服务供应商执行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结算信用政策
据签署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联合水务对土建工程及安装服务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应付账款金额之间存在差异,原因系应付账款系在报告期前根据工程量进度确认,实际未达支付条件。
其中,联合水务表示,其对土建工程及安装服务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在期后均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换言之,联合水务表示其均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服务供应商款项。
然而,事实或并非如此。
1.3 贺兰联合水务系全资子公司,太环股份曾系联合水务一期工程服务供应商
据招股书,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兰联合水务”)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联合水务、宿迁耿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耿车污水”)分别持股95%、5%。
此外,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8月26日,贺兰联合水务暂无股权变更信息。
据招股书,耿车污水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联合水务持股100%。且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8月26日,耿车污水暂无股权变更信息。
即,联合水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贺兰联合水务100%股权。并且,自成立以来,贺兰联合水务均系联合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据招股书,山东太平洋环保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统称“太环股份”)为贺兰联合水务一期工程服务供应商。2018年年末,联合水务对太环股份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408.57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联合水务表示应付余额中的主要金额系报告期前根据工程量进度确认,实际未达支付条件,期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然而,公开信息显示,贺兰联合水务在太环股份完成服务后并未对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因此,太环股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1.4 贺兰联合水务未按合同支付,太环股份多次催收未果于2019年提出仲裁
据太环股份签署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1月19日太环股份与贺兰联合水务签订《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解决201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中收尾工作与服务费的给付问题。2018年4月25日,太环股份完成整体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约定,贺兰联合水务应向太环股份支付398.87万元。由于贺兰联合水务违反合同约定,太环股份多次催促未果,太环股份于2019年3月21日向宁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贺兰联合水务向其支付398.87万元及利息17.37万元(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仲裁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合计416.24万元。
此后,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银仲字第110号裁定,贺兰联合水务支付太环股份咨询服务费398.87万元,并以398.8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截止至2019年8月7号,贺兰联合水务支付太环股份咨询服务费398.87万元,利息21.96万元,合计420.83万元。
换句话说,早在2018年5月2日,贺兰联合水务即应该向太环股份支付工程及服务费用,然而直至2019年3月,其拖欠整整十个月后仍未支付,太环股份不得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后,在2019年8月,拖欠整整十五个月后,贺兰联合水务才“迟迟”支付欠款,并因此额外支付利息21.96万元,令人唏嘘。
不仅如此,联合水务孙公司曾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
1.5 2021年,孙公司山西联卓曾推脱支付工程款而被判决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
据招股书,山西联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联卓”)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合市政”)持股100%。需要说明的是,宿迁联合市政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即山西联卓系联合水务的孙公司。
据(2021)豫0425民初402号文件,原告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科鸿”)与被告山西联卓于2019年6月6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西联卓将其承包的郏县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改造项目承包给林州科鸿,实际工程款约为220万元。合同生效后,林州科鸿组织工人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按照山西联卓要求完成在合同外约定的一厂、二厂车间大门先拆后建工程、污泥储池修复等工程建设,林州科鸿施工完毕后山西联卓按约定对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林州科鸿多次向山西联卓讨要工程款,山西联卓仅支付98万元工程款后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
2021年6月3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被告山西联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州科鸿支付工程款97.8万元及利息。
可见,联和水务不仅曾存在逾期及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联合水务的子公司贺兰联合水务及孙公司山西联卓,还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而被起诉的“黑历史”。对此,联合水务所称的“其对土建工程及安装服务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在期后均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又能否站得住脚?
此外,联合水务的子公司曾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其整改后仍超标排放,令人唏嘘。
二、污水处理创收两成子公司却被列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频被点名质量控制或存缺失
快速“量增”达到阶段性要求后,“提标”成为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新的驱动力。“提标”即提高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的提升要求运营处理的技术升级。
然而,2021年联合水务存在两家子公司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并且,子公司贺兰联合水务因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行政处罚整改后仍出现类似问题。
2.1 污水处理业务为主营业务之一且创收超两成,处理水质需要达到排放要求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联合水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44亿元、6.8亿元、7.94亿元和4.15亿元,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供水业务收入、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和工程业务收入。其中,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分别1.36亿元、1.52亿元、2.38亿元、1.3亿元,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为25.03%、22.29%、30%、31.27%。
需要说明的是,据招股书,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各种专业处理技术和手段去除或降低不同类型污水中的固体污染物及有机污染物,使被净化的水质能够达到再次使用或排放要求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水务运营污水处理业务的两家子公司2021年均被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2 2021年,子公司贺兰联合水务及宁夏鸿泽均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前文提到,贺兰联合水务系联合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据招股书,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鸿泽”)成立于2018年9月25日,联合水务持股100%。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8月26日,宁夏鸿泽暂无股权变更信息。
换言之,自成立以来,宁夏鸿泽均系联合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联合水务两家子公司均运营污水处理业务。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12月13日,联合水务共有13个污水处理项目。其中,包括贺兰联合水务运营的贺兰联合水务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及宁夏鸿泽运营的宁夏贺兰县洪广镇及暖泉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贺兰联合水务和宁夏鸿泽均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据银川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21年银川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银川市2021年有30家企业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其中包括贺兰联合水务和宁夏鸿泽。
在此之前,贺兰联合水务曾因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整改后,贺兰联合水务仍收到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函。
2.3 2018年4月,贺兰联合水务曾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10万元
据招股书,2018年4月16日,贺兰县环境保护局向贺兰联合水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18]004号),因污泥未及时外运,导致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总磷超标排放,贺兰县环境保护局对贺兰联合水务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截至2018年5月,贺兰联合水务已缴清罚款。
对此,贺兰联合水务采取了整改措施。
据招股书,前述处罚发生后,贺兰联合水务经与相邻的灵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沟通,与其签署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将污泥委托其进行处理。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12月13日,贺兰联合水务又先后与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嘉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了污泥处置协议。
此外,贺兰联合水务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检测,以便加强对废水排放指标的管理。需要说明的是,截至2018年4月27日,贺兰联合水务已对前述行为进行整改,其所有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采取了整改措施2个月后,贺兰联合水务依然收到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函。
2.4 2018年6月,整改后贺兰联合水务仍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收到预警函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发布的公开信息,2018年6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向宁夏五家污水处理厂和五家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存在超标排放情况下达预警函,其中包括贺兰联合水务。
不仅如此,2020年3月,贺兰联合水务因存在多个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污染物超标排放而被要求限期整改。
2.5 2020年3月,贺兰联合水务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要求限期整改
2020年3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下发的“银生态贺限改字〔2020〕4号”文件显示,贺兰联合水务在金贵镇关渠村、金贵镇金贵村、立岗镇兰星村、习岗镇新胜村、常信乡新华村等5个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部分时段存在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超标排放问题,涉及氨氮、总磷、总氮超标,被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总排口废水达标排放。
可知,联合水务运营污水处理项目的子公司贺兰联合水务及宁夏鸿泽,于2021年均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令人唏嘘。此外,贺兰联合水务曾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10万元。而经过整改2个月后,贺兰联合水务仍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收到预警函,并且其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要求限期整改。上述种种问题背后,联合水务污水处理的质量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问题不止于此,联合水务自称其重视环保工作,但事实或并非如此。
三、子公司出售污泥引发二次污染投诉,另一子公司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被点名
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联合水务虽然自称其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且主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以无害化方式处置污泥。然而,实际上,联合水务对外销售污泥,而购买污泥方却因堆放污泥产生恶臭气体问题被立案查处。
3.1 联合水务自称在生产经营中重视环保工作,且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置污泥
据招股书,联合水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尾水超标排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以保障处理后的尾水达标排放。
此外,联合水务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污染物主要为污泥、废气及检测废液等。针对自来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弃物,联合水务主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以填埋、焚烧的方式无害化处置污泥。
污水处理过程中浓缩池、脱水机房等生产环节易产生恶臭气体,恶臭气体均通过除臭设备或除臭生物滤池处理后进行排放。除此之外,联合水务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标准,定期自检,保证处理尾水及少量其他污染物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联合水务均存在污泥处置及运费费用,且2018-2020年费用逐年上升。
3.2 2018-2020年污泥处置及运费逐年上升,2020年费用达1,952.47万元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联合水务污泥处置及运费分别707.27万元、896.5万元、1,952.47万元、853.92万元。
此外,公开信息显示,联合水务子公司存在出售污泥的情形。
3.3 子公司二期工程年产污泥过万吨外售给荆州津能电力,仍获污泥处置补贴
据招股书,荆州申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申联环境”)系联合水务2020年新增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此外,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8月26日,荆州申联环境暂无股权变更信息。
即2020年起,荆州申联环境系联合水务的子公司。
据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公开信息,签署日期为2021年2月9日的《荆州申联环境荆州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2021年环评报告”),2014年6月,荆州市环保局组织对荆州中环水业有限公司印染工业园八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下简称“二期工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分期验收,并于2014年7月11日以“荆环保审文[2014]117号”对现有项目出具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1月16日,二期工程建设单位由荆州市中环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业”)变更为荆州申联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据2021年环评报告,截至签署日2021年2月9日,二期工程现有工程年产污泥1.1万吨。该污泥为处理印染废水产生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因而处理方式为,外售给荆州市津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津能电力”)综合利用。
也就是说,由联合水务子公司荆州申联环境负责建设的二期工程所生产的污泥,处理方式系外售给荆州津能电力。
值得一提的是,据招股书,2020-2021年,荆州申联环境获得“污泥处置补贴”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6.67万元、60.97万元。
换句话说,荆州申联环境将污泥外售给荆州津能电力,相较于荆州申联环境2020-2021年获得“污泥处置补贴”的政府补助,其中异象耐人寻味。
3.4 申联环境所产生的污泥被出售给建材公司用作生产原料,并因堆放产生异味遭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信息显示,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陈溢建材”)的污泥经调查发现系来自荆州申联环境所产生的污泥。并且,陈溢建材因其堆放的污泥污染环境而被群众举报。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9月,陈溢建材因其原料库堆放有部分黑色污泥,产生较重异味而被群众举报。经调查,堆放的污泥来自荆州申联环境产生的污泥,经检测为一般固废。因此,群众反映的“异味严重”情况属实。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运粮湖管理区2021年9月13日对陈溢建材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提醒,要求其迅速整改,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履行环保责任。并且不得再使用污泥作为生产原料,彻底杜绝异味来源。此外,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溢建材堆放污泥产生恶臭气体问题立案查处,于2021年9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4.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12月13日,荆州申联环境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仅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即陈溢建材堆放的污泥来自于荆州申联环境,而上述污泥成为了陈溢建材的生产原料,并因堆放而造成了恶臭遭到了投诉。
巧合的是,荆州津能电力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联合水务的另一子公司的董事长“同名”。
3.5 联合水务另一子公司董事长,与荆州津能电力总经理“同名”
据招股书,咸宁市联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太”)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联合水务、咸宁市咸安区绿色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1%、20%、19%。
此外,据市场监督管局据数据,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8月26日,咸宁联太暂无股权变更记录。
即自成立之日起,咸宁联太均系联合水务的控股子公司。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8月26日,咸宁联太的董事长为周军。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荆州津能电力成立于1999年1月6日。2017年5月26日至查询日2022年8月26日,周军担任荆州津能电力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可见,联合水务控股子公司咸宁联太的董事长与荆州津能电力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名为周军,两者是否为同一人?仍未可知。
此外,2020-2021年,联合水务子公司宁夏鸿泽的重点污染源、环保问题在随机抽查中被发现问题,并被要求整改。
3.6 2021年,子公司宁夏鸿泽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存问题被要求整改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21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第一季度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后要求宁夏鸿泽立即维修在线站房门锁,并对进出水酸度计进行故障抢修。此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第二季度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后要求宁夏鸿泽对堆放的回填用土进行覆盖或绿化。此外,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第三季度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结果表明,宁夏鸿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现场要求整改。
并且,子公司宁夏鸿泽多次因环保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
2019年8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下发的“〔2019〕323号”文件显示,宁夏鸿泽所运营的常信乡新华村污水处理站存在调节池至厌氧池、厌氧池至沉淀池提升泵故障,外接临时泵进行作业,以及金贵镇关渠村污水处理站、立岗镇兰星村污水处理站存在进水井至调节池提升泵故障,外接临时泵进行作业。此外,宁夏鸿泽所运营的六家农村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及各处理池均未设立标示牌。对此,宁夏鸿泽被要求限期内维修提升泵,对六家农村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及处理池设立明确标示牌。并且,确保习岗镇新胜村污水处理站等六家农村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总排口废水达标排放。
2021年7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下发的“银生态综执限〔2021〕023号”文件显示,宁夏鸿泽存在污水处理系统初沉池、调节池、厌氧水解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未加盖、活性炭再生系统聚烷1段未安装烟气在线设施、未做危废鉴定、季度性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有缺项(总锌)等问题。对此,宁夏鸿泽被要求3个月内对污水处理系统初沉池、调节池、厌氧水解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进行加盖;活性炭再生系统聚烷1段安装烟气在线设施;15日内对污泥进行危废鉴定取样;立即对季度性检测报告缺项进行完善。
除此之外,2021年7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下发的“银生态综执限〔2021〕031号”文件显示,宁夏鸿泽存在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泥未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问题。因此,宁夏鸿泽被要求限期于2021年8月29日完成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限期于2021年9月30日对污泥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并提交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检测报告。
综上,联合水务称其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且主要委托第三方以无害化方式处置污泥。然而,环评文件显示,联合水务子公司荆州申联环境负责建设的二期工程所产生的污泥处理方式为“外售给荆州津能电力”。
值得注意的是,陈溢建材的污泥来自荆州申联环境所产生的污泥,且因污泥污染环境而被立案查处,拟被行政处罚4.2万元。荆州申联环境是否向陈溢建材出售污泥?此外,2019-2021年,联合水务子公司宁夏鸿泽多次因环境监管存漏洞被要求限期整改。至此,联合水务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或遭拷问,其关于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说法或“站不住脚”。
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被种种问题缠身的联合水务,未来能否经受住资本市场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