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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是广大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的民生问题。6月28日,江苏省高院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诉某区人社局等涉农民工工资”一案中,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障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能够早日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切实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14日,刘某某向人社部门反映被某公司拖欠工资,某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存在多名农民工欠薪情况,遂予以立案。某公司在调查中称该公司下设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2021年4月30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刘某某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等人均为农民工身份,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付出劳动,理应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某区人社局就刘某某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情况予以立案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施行,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延续至该条例施行之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未予履行,故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无锡市梁溪区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工人报记者 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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