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天凌晨五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大楼人头攒动,22名执行干警和13名法警集结待命,整装待发。

“同志们路上小心,有状况随时通过智慧执行系统联络,出发!”随着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徐丹红一声令下,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3年第三次集中执行行动正式开始。


(资料图)

据统计,这场近13小时的集中执行行动共计宣布拘留11件,罚款11件,执行到位金额达60余万元,结案标的近400万元。

高档住宅请保姆,大额转账说不清;

三次上门不履行,拘留罚款没商量!

凌晨,执行干警敲响家门时,被执行人朱某还在睡梦中,面对突然到访的执行干警,他显然非常惊讶。

朱某是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分文未付。该案也一度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执行法官核实,朱某在浦东新区确有一套高档住宅,该案遂恢复执行。嗣后,执行法官三次上门执行,发现朱某生活殷实,家中更是聘请有保姆。而在多次谈话中,朱某对于自己大量转账行为含糊其辞,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执行法官在多次对其释法明理催促其履行义务未果后,对其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并罚款10000元,以维护法律权威,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言执说: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应惩戒措施,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姿态。

“妈,你咋知道这事了?”

“丢人啊,法官都找到咱家来了!”

小于与小徐本是多年好友。毕业后,小徐沉迷于打游戏,非但长期无固定工作,还向好友小于借款1.5万元。

之后,小于多次催要借款,小徐却以无业在家没有收入等推诿,拒不还款,更是一度人间蒸发,无奈,小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的小徐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欠的钱不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也拿自己没办法。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查到了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并已查封,也不会因为1.5万元就大费周章。于是,小徐便更加有恃无恐,丝毫未认识到执行的严肃性及法律后果。

没曾想,当天清晨,执行法官早早敲开了小徐家的大门,小徐的母亲一脸惊讶,原来她对小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执行法官见状将判决书复印件交给小徐母亲,花了很长时间把诉讼和执行的来龙去脉详细告知小徐母亲,并重申了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重性。小徐母亲在了解清楚事情原委后,当即表示会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督促儿子尽快到人民法院履行判决。

最终,小徐和小于在约定日期一同到达人民法院,小徐在执行法官的告知、提醒、教育、督促下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当场履行了本案全部付款义务,并缴纳了罚款。

执言执说:

儿行千里母担忧,莫让年迈的父母为你独坐天明;莫让真挚的好友为你扼腕叹息;莫让自己的一生留下悔恨。被执行人应当打消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不要为了一时之气,抗拒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重拾诚信,以积极阳光的心态开始新的“旅途”。

妄想“钻空子”买机票?绝不姑息!

“是否知道自己被采取限制高消费?”

“知道的。因为之前回老家,我买不了飞机票。”

“是否有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情形?”

“有的。”

“你违反了限制消费规定,是违法的。”

2022年8月,纪某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人民法院对其发布了限高令。然而被执行人纪某仍利用漏洞于2023年2月乘坐飞机出行。2023年6月2日,纪某经通知来院接受处理。

纪某表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今后遵纪守法,永不再犯。”

执行法官告知纪某:“如果有合理的且符合规定的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次解除限高令。但本次‘钻空子’购买机票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限高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给予1,000元的罚款决定。”

纪某当场认识到自己违反限高令的严重后果,且态度较好,表示接受罚款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执言执说:

被限制消费的执行人通过“黄牛”、境外网站等购买飞机票,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大对违反限制消费规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织网专项行动要求,各级法院对不同情节的拒执行为施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惩戒,并通过线索移送、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织密执行联动网。被执行人可通过提供财产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上一幕: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

下一幕:别拘我,我这就还钱……

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施某原本就一民间借贷纠纷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施某仅仅履行了前两期便不再履行。执行法官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但施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最后手机停机,拒绝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

集中执行当天,承办法官上门找到施某,发现其衣着光鲜,包、手表、鞋子等都价值不菲,全然不像无能力履行的样子。于是,执行法官对施某进行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然而,施某仍一口咬定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前,执行法官曾向施某发出过财产申报令,可施某却耍起了小心思,未如实填报全部财产,殊不知执行法官对其财产情况早有了解,针对施某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眼看自己要被拘留,施某大惊,赶忙称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愿意当场偿还8万元并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收到款项后申请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施某的拘留措施,法官综合考虑施某的认错态度和履行态度,依法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施某的拘留措施。

执言执说:

被执行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即具有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执行询问时,对财产报告不应有抵触和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导致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或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戴上手铐前的那一刻,

他当场具结悔过终获谅解。

申请人李某和被执行人沈某两人系多年好友。曾经李某家人生病时,沈某曾帮助李某介绍医生、安排住院。因此,在沈某家中遇到困难需要70万时,李某即使自身背负房贷也依然借给了沈某。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正是这笔借款,令自己踏上了漫长的“讨债之路”。

因李某入不敷出,生活困难,每月还要还房贷1.4万元,而自己每月工资也才1.2万元,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某向李某返还借款70万及相关利息。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走访,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因生意经营不善,上有老下有小,自己生活也举步维艰。经法官多次查询沈某名下财产后,发现其名下有一套住房可供执行,具有一定还款能力。鉴于沈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还款计划,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

送进拘留所的前一刻,沈某认错悔改并手写具结悔过书;李某也理解沈某目前情况,想要一次性将全部欠款还清确实很难,表示自己只是想尽快拿到钱,拘留和罚款并非其本意,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沈某先行给付5万元,剩余欠款沈某将变卖名下唯一住房抵债,并申请经适房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执言执说:

“唯一住房”并不是被执行人赖账不还的挡箭牌,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的三种情形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亦可以强制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应打消想钻法律空子的念头,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而人民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过程中,亦会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合理安置,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让守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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