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所代表的平台经济模式,在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下,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共享用工”、“灵活用工”等字眼开始陆续出现在大众的眼前。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更好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按照“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行、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并重”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防范化解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的各类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1、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2、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4、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5、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

6、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

其中,“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相关条款,国税总局也做了“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的解读。

“一个中心”是指以平台型企业的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两类获取收入的方式(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为中心,以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判断要件为两个基本点。

劳务报酬的要件:

1、自然人直接提供服务。

2、提供以下八类服务: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

3、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纳、参与综合劳动性所得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的要件:

1、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提供服务。

2、虽未注册但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临时税务登记增值税十万免税)。

3、不属于劳务报酬八类服务之外的劳务收入。

4、“经营所得”按照(收入-成本)*适用税率,年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特地举例:要按照经济实质原则判断平台用工,对于自然人提供服务,不看平台到底是什么属性,而是自然人到底以什么形式以及以何种形式为平台提供服务。

情形一:如果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报酬八项之一,又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那么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报税。

情形二:如果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劳务报酬八项,又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那么按照经济实质判断,如果属于主观故意“去劳动化”的情形,还是纳入综合劳动性所得。

情形三:自然人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提供服务自然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另外,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我们也不难看出国家鼓励大众创新、多渠道灵活经营的支持力度,自然人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也获取了税务登记证书后,可直接享受增值税月十万内免征政策、且按照经营所得纳税无需再进行经济实质判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灵活用工平台的赛道规则逐步明朗化,点米科技(dianmi-bj)认为:企业如何响应国家政策,符合税务、用工逻辑,合理处理“企业”+“平台”+“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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