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拆迁律师提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集体征地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1、集体征地补偿款不给双方可以就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并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