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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宁波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宁波市内的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区县市进行申请);

(二)持有宁波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宁波市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宁波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认定计划另行通知);

(四)在宁波市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在浙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此文件可在中国教育部网站上查看)。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申请人可提前通过当地认定机构向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五)在宁波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在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在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国家高新区人员向鄞州区申请、杭州湾新区人员向慈溪市申请,具体要求详见各区(县、市)公告。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并且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科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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