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钱雯雯 编|深海
近日,卓锦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资料图片)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指出,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 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于此,证监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吴立骏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凡是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0月30日收盘时依然持有卓锦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免费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资料显示,卓锦股份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34亿元,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从事环保综合治理服务、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第一季度,该公司实现营收约65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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