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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号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营销人员、投顾人员在营销和提供投顾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提供姓名或执业资格等信息;二是个别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三是部分营销人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营销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月29日


关键词: 营销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