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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近日,广东清远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9年5月,洪某入职某酒店从事电工,同年11月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2020年6月,洪某工作时因病心律失常死亡,经人社部门和行政诉讼认定,视同工伤死亡。县劳动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洪某亲属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897526元。酒店认为洪某签订承诺书放弃购买社保,其无须承担工伤赔偿义务,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判决酒店公司向洪某亲属支付赔偿金747526元。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样的裁判都会心生疑惑,既然是职工自愿放弃了社保待遇,为什么发生工伤事故后还要求单位赔偿呢?这是不是恶意碰瓷?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职工家属的赔偿请求。其实,法院的裁判不仅完全正确,还澄清了一些人的认识误区,普及了这样一个常识,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即便职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责。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绝大多数上班族所称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中的“五险”、“三险”即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而且,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法定性、强制性,这既是维系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也是兜底保障每一个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关键所在。对此,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应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保险费用。
就以工伤保险来说,其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经济补偿,不至于因此生活困顿,陷入窘境。可以说,这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加以剥夺和限制,即便取得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豁免其责任。
对此,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当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因此受损,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保险待遇。
设计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譬如,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可能会诱导不明就里的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更有一些用人单位突破了基本的底线和道德,诱导或迫使劳动者签署所谓的“生死状”以撇清自己的关系,要求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生死有命”,不找用人单位的麻烦。
殊不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排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条款系无效条款,哪怕是劳动者“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的,也不产生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应有之义,也是防止强势的用人单位利用各种优势挤压侵蚀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护措施。法院的裁判有力地维护了“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弱势劳动者的应有权益,再次普及了一个常识和道理,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必要权利和基本待遇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该因此投机取巧,而应实实在在地尊重、重视劳动者权益,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