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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5、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6、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7、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
8、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
9、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
10、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11、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12、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13、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4、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15、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16、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
17、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1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9、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20、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21、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