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木槿/作者 汀鹭 西洲/风控
2020年,风电行业受“抢装潮”的影响而产销两旺,而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友科技”)也抓住了抢装潮的发展机遇,在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实现翻倍增长。
(相关资料图)
随着“抢装潮”的退去,2020-2022年,常友科技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双双下滑,且毛利率呈总体下滑趋势。问题不止于此。常友科技一方面称,巴沙木芯材符合质量测试标准,其自行承担2020年因印尼产巴沙木原材料而退换货产生的相应费用,一方面以严重质量问题拒收供应商货物并与之“对簿公堂”,最终败诉而归。至此,关于常友科技的原材料质量检测机制,其能否有效实施?
一、赊销高企异于同行,毛利率总体下滑持续盈利能力或承压
现金流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及资产的变现能力的重要指标。而此番上市,常友科技的营收及净利润增速“坐过山车”。
1.1 2020-2022年,常友科技营收、净利润增速坐“过山车”
据常友科技签署日为2023年2月25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以及签署日为2022年9月21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2022年招股书”),2019-2022年,常友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8亿元、8.57亿元、6.2亿元、7.4亿元,2020-2022年,常友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77.94%、-27.71%、19.4%。
2019-2022年,常友科技的净利润分别为5,149.59万元、10,369.17万元、6,182.28万元、8,753.92万元。2020-2022年,常友科技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01.36%、-40.38%、41.6%。
不难看出,2020-2022年,常友科技的营业收入增速和净利润增速均坐“过山车”。
1.2 2019-2021年“失血”严重,2019-2022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呈总体下降趋势
据招股书及2022年招股书,2019-2022年,常友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90.86万元、-6,918.62万元、-7,231.69万元、6,817.01万元。
显然,2019-2021年,常友科技均处于“失血”状态,2022年经营性净现金流才转负为正。
此外,2019-2022年,常友科技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99%、32.59%、24.1%、25.45%。
可见,2019-2022年,常友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呈总体下降趋势。
招股书显示,常友科技主营业务将产品分类为风电机组罩体、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其他风电配套产品、轨道交通车辆部件、罩体模具和其他复合材料制品。
2019-2022年,常友科技的风电组罩体产品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45%、64.21%、61.35%、57.73%,毛利率分别为47.67%、36.5%、29%、31.08%。
显然,风电组罩体产品占常友科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50%以上,但毛利率总体下滑明显。
在此背景下,常友科技赊销现象加剧。
1.3 应收款占营收比重超五成,2019-2021年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据招股书、2022年招股书,2019-2022年各期末,常友科技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应收款”)分别为1.93亿元、4.69亿元、3.92亿元、4.32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7%、54.73%、63.26%、58.43%。
招股书中,常友科技选取了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赛新材”)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根据上述可比公司的招股书及年度报告,2019-2021年各期末,双一科技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3.53%、33.93%、48.46%;维赛新材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81%、27.11%、51.75%。
即2019-2021年各期末,上述2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值分别为43.17%、30.52%、50.1%。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查询日2023年3月9日,由于双一科技和维赛新材未更新2022年年度数据,因此仅选取2019-2021年的数据进行对比。
可以看出,2019-2022年,常友科技的应收款占比均超过五成,且2019-2021年高于同行平均水平。结合毛利率总体下滑的情形,常友科技持续盈利能力或承压。
二、产品退换货“甩锅”供应商,对簿公堂背后牵出原材料质量检测之忧
假金方用真金镀,若是真金不镀金。2020年度,常友科技的部分产品存在千万元退换货,对此常友科技将原因归于原材料印尼巴沙木芯材产品存在整体力学性能较差,稳定性能较差等质量缺陷。常友科技称巴沙木芯材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而发生退换货属于行业特殊情况,不存在因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下游客户叶片产品发生质量损失的情形。常友科技主动承担退换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然而事实或并非如此。2021年,常友科技的子公司常州兆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庚新材”)却以质量问题将印尼巴沙木原材料供应商告上法庭。
2.1 2020年退换货上千万元,解释称出于维护产品质量口碑而考虑
据2022年招股书,常友科技2020年度出现退换货的情况,退货、换货金额分别为741.61万元、748.26万元,退换货金额合计1,489.87万元,退换货率合计为1.74%。
对此,常友科技解释称,2020年度出现退换货的主要原因是陆上风电抢装潮刺激了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的市场需求,但该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巴沙木的南美等传统产地的供给不足,因此常友科技追随行业趋势尝试采用印尼产地的巴沙木进行风电叶片芯材试制,后经客户验证,印尼产地的巴沙木芯材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出于维护产品质量口碑及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考虑,经双方协商后进行退换货处理,符合商业惯例。
也即是说,常友科技将退换货的原因归结为采用的原材料存在质量缺陷。而选用质量存在缺陷的原材料是行业惯例。
而实际情况或与上述情形“背道而驰”。
2.2 问询回复表示芯材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退换货属行业特殊情况
据2022年招股书及招股书,兆庚新材是常友科技的子公司。
据签署日为2023年2月25日《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更新版”),深交所要求常友科技说明其产品质量控制制度,使用印尼产巴沙木替代南美等传统产地的巴沙木生产的芯材产品在出厂前是否经过质量测试,退换货过程中相关费用的承担机制,对退货产品核销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此,常友科技回复提及,子公司兆庚新材严格执行《轻木GL认证证书》、《质量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印尼产巴沙木原料采购入库、生产加工、巴沙木芯材成品入库均执行了质量测试。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
此外,常友科技的巴沙木芯材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发生退换货的原因主要为常友科技跟随行业的需求步伐,采购了大批来自印尼产地的巴沙木作为原材料,并且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前往印尼进行前期的质量管控。后来经过行业的验证,发现来自印尼产地的巴沙木制品整体力学性能较差,并且稳定性能较差。
随着2020年底国内陆上风电抢装潮截止日的临近,国内风电叶片用巴沙木芯材供应紧张局势得到缓解,整个行业对印尼产巴沙木开始持保有偏谨慎的态度,常友科技出于维护产品质量口碑及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考虑,经双方协商后进行退换货处理。
同行业可比维赛新材的巴沙木芯材,也存在2020年度未满足客户性能指标及表观要求而产生退货的情形,2020年巴沙木芯材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而发生退换货属于行业特殊情况。
同时,常友科技回复称,由于常友科技的巴沙木芯材符合质量测试标准,芯材产品不存在因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下游客户叶片产品发生质量损失的情形,也未出现下游客户向常友科技追索或诉讼的情形。
对于客户退货产品,常友科技承担退货过程中的相应费用并冲减相应产品的销售金额。因退货产品已按客户定制尺寸进行切割而无法重复利用,故对其全额计提跌价,金额为741.61万元。对于客户换货产品,常友科技承担换货过程中的相应费用。
至此不难发现,常友科技表示选用芯材符合质量测试标准,存在稳定性能较差等瑕疵,属于行业特殊情况。常友科技出于维护品牌形象而进行退换货处理。
然而,常友科技“转头”便将巴沙木原料供应商“告上法庭”。
2.3 以质量问题起诉巴沙木供应商,声称含水率超标、严重霉变、掺假
据(2021)浙05民终1655号文件,在兆庚新材、湖州龙毅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毅木业”)等买卖合同纠纷中,该案件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兆庚新材与龙毅木业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兆庚新材向龙毅木业采购印尼巴尔萨木木方(光料)825立方米,单价为7,800元/立方米(含13%增值税),合同总价约643.5万元,总价以龙毅木业的实际到货量为准。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9日间,兆庚新材支付龙毅木业定金100万元(含追加的定金50万元)及货款124.78万元,期间龙毅木业交付货物189.976立方米。后兆庚新材对于已接收的部分货物表示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含水率超标、严重霉变、掺假等,继而要求退货并拒绝继续接收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巴沙木为Balsa木的音译,因此名称或有细微差别。但对比可知,兆庚新材向龙毅木业采购的印尼巴尔萨木,和2020年度常友科技采购的印尼产地巴沙木,或为同一产品。
2.4 因无法提供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对子公司兆庚新材请求不予支持
而判决结果显示,兆庚新材陈述货物存在含水率超标、严重霉变、掺假等质量问题,但无法从木料表面获知,需要鉴定人员使用专门的显微镜进行检测。经该院释明,兆庚新材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明确的鉴定结论。
因此,一审法院对兆庚新材关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龙毅木业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未予支持。而二审中,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可见,常友科技自称巴沙木芯材相关质量测试符合标准,而发生退换货属于行业特殊情况,其主动承担退换货产生的相应费用。但实际上,子公司兆庚新材却以印尼巴沙木存在质量问题,而与供应商对簿公堂,宣称已接收的货物存在严重霉变等质量问题。
那么退换货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常友科技的说法前后不一,令人费解。常友科技以木材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巴沙木供应商,是否意味着其产品出现退换货的原因涉及供应商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对此,常友科技所称的退换货属于行业惯例又是否合理?存疑待解。
责任于心,待人亦在于心,冲击上市背后,常友科技未来成长能力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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