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会同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管,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个人以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廉洁从业监管,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整体而言,《意见》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开展的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二是要求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比如针对注册制下廉洁从业的重点风险领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了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执行。三是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意见》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监管要求。
券商、会所、律所作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看门人”的角色。其重要性,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中国资本市场有今天的规模与影响力,中介机构在其中功不可没。不过,某些中介机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除了存在执业质量不高,以及未勤勉尽责等问题外,还存在涉及廉洁等方面的问题,这无疑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比如过度激励与短期激励的问题就较为常见。投行业务作为券商传统业务之一,成为众多券商跑马圈地的手段。为了在投行业务中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券商或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或者以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投行业务。其如此作为,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但也存在过度激励与短期激励的问题。而且,相对于其他从业人员,个中也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又如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问题。为了从市场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某些中介机构甚至将职业操守抛到了九霄云外。像深圳堂堂即是最好的例证。证监会调查表明,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就与审计对象上市公司*ST新亿签订协议,承诺不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其如此胆大妄为,最终被处罚亦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再如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记载的文件。某律所在广东新大地IPO时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该律所在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实地访谈笔录,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其出具虚假记载文件的行为,与某些企业的造假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个中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中介机构的作用与地位,决定了其在执业过程中,既要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也有具备职业操守。与此同时,还要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说“不”。个人以为,强化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需要做好自律与他律。
一方面,制度建设不可或缺。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强化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基础,也是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保证。没有制度建设,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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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自律同样重要。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众多违法违规案例,其根源在于违规方,并非没有出现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有的却规范运作,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区别,不言自明。
当然,强化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对于以身试法者进行严惩,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治乱须用重典,对于胆敢违规者,理应严刑峻法伺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