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民事责任赔偿优先的原则,这也意味着投资者保护工作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作为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维权。作为股市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同样需要维权。在股票市场,每逢“3.15”,有关投资者保护、维权等都是绕不开的话题,曾经甚至还提出过股市“天天3.15”的口号。这既表达了投资者维权的愿望,也说明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规定》有五大“明确”值得重点关注。一是明确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表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二是明确提出申请期限为违法行为人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三是明确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或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四是明确退付流程,即证监会应当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五是明确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违法行为人应继续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五大“明确”,可谓面面俱到。
现实案例中,违法主体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时,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即是如此。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特别是巨额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如此常常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的现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有违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而《规定》的出台,无形中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尽管因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像虚假陈述案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再有证监会行政处罚这一前置条件的限制,但《规定》的出台,既非常必要,也非常有现实意义。根据《国家金库实施细则》规定,缴入国库的罚没款作为预算收入,在财政部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退库。违法主体罚没款作退库处理,并用于赔偿,实际上也表明投资者利益将更有保障。
近几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新版证券法不仅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更建立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建立,犹如一把悬在违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个中的违规成本是巨大的,而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已经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除了新版证券法外,为了与之相配套,刑法也进行了联动修订。证券法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而刑法则会涉及刑事处罚。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其修订的背后,也预示着违规成本的大幅提升。
目前沪深股市投资者已突破2亿大关,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保护好股市投资者的利益,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投资者本身的诉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显然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尽管如此,投资者保护的短板仍然存在。比如证监会每年的案情通报显示,像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仍然呈高发态势,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也严重损害到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缺乏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原因,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查处后,往往会出现国库增收,而投资者“埋单”的尴尬一幕。一方面,罚没款进入了国库;另一方面,利益受损投资者却维权无门。
事实上,因上市公司、高管等的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并非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所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都能成功维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