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翼捷股份客户数量不及直销客户数量,信披逻辑不合理;2017-2019年,红外原理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在不同分析场景下有不同结果——翼捷股份主动撤回注册申请并不奇怪。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2021年9月24日,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翼捷股份”)在科创板首发的注册申请因主动申请撤回而终止。据上交所披露,翼捷股份的科创板首发申请于2020年6月1日获受理,经过三轮问询后,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会议审核,并于2021年1月6日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

从上交所披露的信息看,提交注册申请后,翼捷股份曾先后收到两份注册阶段问询函。不过,直到终止注册时,证监会官网均未披露翼捷股份的相关回复。

据招股书披露,翼捷股份主营业务为安全监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安全监测领域的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报警控制系统及配套,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燃气、电力、制药等工业制造领域。

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下称“报告期”),翼捷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39亿元、1.71亿元、2.05亿元和0.87亿元。2017-2019年,翼捷股份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1.74%,满足“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科创属性要求。但2020年,翼捷股份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2亿元,翼捷股份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下降为13.43%,不再满足“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科创属性要求。

因此,2021年3月19日披露的注册阶段问询函提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财务数据,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20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论证说明,其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此之外,翼捷股份招股书及历次问询回复中仍有诸多信披疑问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逻辑混乱的客户数量

据招股书披露,翼捷股份采用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相结合的销售方式,报告期内,翼捷股份直销销售收入分别为1.26亿元、1.55亿元、1.87亿元和0.82亿元,涉及客户数量分别为1621家、1811家、1872家和1203家。

但奇怪的是,首轮问询问题12关于“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销售收入履行的核查程序……”的回复中显示,报告期内,翼捷股份的客户数量分别为1582家、1675家、1782家和1132家。2018年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对照上述两组信息会发现,翼捷股份的总体客户数量居然不及直销收入的客户数量,差值分别为39家、136家、90家和71家——翼捷股份这样的信披逻辑还真是让人“长见识”呀!

直销客户数量多是翼捷股份销售人员在员工总数占比偏高,远高于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原因之一;而客户数量是销售收入核查中选择走访客户的数据基础。如果这两个数据出现逻辑错误,翼捷股份及其中介机构基于这些数据做出的相应解释还成立吗?

核心技术产品销售信披前后矛盾

据招股书披露,翼捷股份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已经掌握了在红外探测技术、红外气体传感技术、火焰探测技术、气体报警仪技术、物联网监测技术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尤其具备智能传感器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在红外原理传感器领域,突破国外企业的技术壁垒, 实现了红外热释电传感器、红外气体传感器的规模化量产并应用到智能仪器仪表中。

翼捷股份红外气体探测产品包括红外气体传感器、红外气体探测器;红外火焰探测器按内置红外热释电传感器及紫外光电管的情况进行产品分类,包括双红外、三红外、四红外及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

招股书“红外火焰探测产品和红外气体探测产品具体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显示,报告期内,翼捷股份红外火焰探测产品和红外气体探测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02.11万元、6894.48万元、6755.31万元和3616.39万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38.46%、40.73%、33.03%和41.7%,毛利分别为4246.79万元、5372.34万元、5237.93万元和2828.51万元(如下表所示,下称“表1”)。因此,报告期内,翼捷股份红外火焰探测产品和红外气体探测产品的毛利率应分别为80.1%、77.92%、77.54%和78.21%。

与此同时,招股书“自产和外购传感器对应各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情况”显示,使用自产传感器对应的产品为红外气体传感器、红外气体探测器、红外火焰探测器,使用自产+外购传感器对应的产品为红外火焰探测器、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报告期各期,翼捷股份使用自产、自产+外购传感器对应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分别为5197.82万元、6794.69万元、6736.2万元和3616.39万元,毛利率分别为80.28%、78.08%、77.6%和78.21%(如下表所示,下称“表2”)。

招股书还显示,报告期内,除红外原理传感器外,翼捷股份其他类别传感器均为外购。

综合上述信息得出的结论是,在只有红外原理传感器为自产的情况下,使用自产和自产+外购传感器对应的产品应和表1中所涵盖的产品是相同的,自然,表1和表2中的合计销售收入及毛利率也应该是完全相同的。

但不可思议的是,除2020年上半年外,2017-2019年,表1中的合计销售收入均要高于表2,差值分别为104.29万元、99.79万元和19.11万元;基于表1数据计算的毛利率均低于表2,差值分别为0.18%、0.16%和0.06%。

既然表1和表2所涵盖的产品是同样的产品,但为什么表1和表2中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在2020年上半年是相同的,而在2017-2019年却截然不同呢?

关键词: 营业收入 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