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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是: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二、

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2.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找法网提醒您,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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