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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社宣)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

《表彰办法》共7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要求、表彰与管理、组织经费保障等内容。一是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三方协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二是分别明确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两审三公示的评选程序以及注重向一线倾斜、统筹考虑广泛代表性等评选要求。三是从授予称号方式、撤销称号管理以及组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表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表彰办法》规定,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等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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