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静律师:从个人到团队,专业为本

文/彭川

▊ 艾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一滴水漂不起纸片,但汇聚成海,能托起轮船和军舰。

2023年对艾静律师而言,是一个新的起点。经过努力,她的核心团队初步成形。“创建团队,是工作需要,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多接案子。”艾静说。她更看重的是,能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能培养更多优秀的青年律师。

艾静表示,无论是个体作业还是团队作业,都只是形式,服务的专业和质量才是根本。“要始终牢记这一点,做律师才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航道。”她说。

力众海移

律师团队化作业已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相对于独立律师,许多客户更愿意将其交由律师团队来负责。

加入盈科3年来,艾静一边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一边着手组建自己的核心团队。“我期望与业务能力强,三观正,有潜力,频率相同的人一起共事,这也是我选择团队成员的标准。”

目前,由艾静领衔的这支刑事业务团队,“建制”基本完整。作为“舵手”,艾静本人曾做过6年法官,从事律师工作也已经10年时间。团队中像她这样的资深法律人还有新加盟的业务顾问,深耕刑事审判领域12年的前法官、法学博士白宇。     另外,还有像“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22年度十佳新锐刑辩律师”佟炫雨、“2022年度盈科北京优秀新人”崔天霖这样的青年才俊,以及从其他传统刑辩强所离职后加入团队的业务骨干王耀谦,还有刚刚应届毕业但理论研究和检索能力突出的英俊小伙儿王茂泉等。

这些成员无一例外的都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其中,艾静本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本、硕、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白宇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硕、博,佟炫雨、崔天霖、王耀谦、王茂泉均为法学(法律)硕士。优异的学历基础成为艾静律师团队的亮眼标签。

“我们接手的多为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办案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研究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接受过长期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的人更能胜任。”艾静说。

成员们的辩才也都非常出众,像白宇、佟炫雨、崔天霖等都曾分别在法院系统、盈科内部的相关全国性赛事中斩获过一等奖、冠军等佳绩。

优秀的团队,和而不同。

“和”是团队的基石;“不同”是团队发展的动能。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专长,才能取长补短;不同性格、不同思维之间的碰撞更易擦出火花,开拓办案思路。艾静目前领衔的这支团队,白宇博士谦逊,守矩,认真,法学功底深厚,深谙审判思维;佟炫雨活泼,犀利,灵活,不仅具有刻苦钻研的韧劲儿,还具有迎难而上的冲劲儿;崔天霖勤奋,踏实,有责任心,兼有出色的组织协调和顾全大局的能力;王耀谦沉稳干练,基础扎实,善于独立着手生僻问题的破解;王茂泉年龄最小,但互联网技术能力最强,善于进行资料检索和案例分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色彩”,以及自己擅长的工作方面。“我希望,工作中我们是搭档,生活中是朋友。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艾静说。

她深知,一个团队要想真正形成合力,攥指成拳,必须努力让每一个人都能在这里找到事业发展的空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唯有如此,团队才能真正迸发出“移山倒海”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也唯有如此,这支队伍才能保持相对稳定,合力致远,“这一点对我们非常重要,因为我们承办的案件一方面周期大多比较长,另一方面相互稳定的配合也是个人成长的需要。”艾静微笑着说道。所以,团队逐步建立了培训、团建、总结、竞赛等多种既提升专业能力、又增强核心凝聚力的管理制度。比如,每周五下午,团队在白宇博士的组织下,会开展主题学习、研讨;在代理的案件开庭前,会安排团队成员模拟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模拟法庭的实战演练;在相对闲暇的周末,会组织大家开展爬山、参观博物馆等文化活动进一步提升文化修养;也会开展写作方面的内部竞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氛围。

“团队的带头人不能是这个团队的天花板,而应当是团队的驱动力。”艾静如是说,她也是这样做的。

深耕法理

3年来,艾静率队承办的多个精品案件获得了当事人赞许和社会认同。他们的秘诀之一:重视对法理基础的深耕。

作为一线办案律师,艾静对法学理论的钻研始终抱有极高的热情,经常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展开相关的研究,出版过个人法学专著,发表过核心期刊论文。其团队成员,也先后发表过不少专业文章,很多有价值的主题文章被反复转载,展现出了出色的研究能力,“我鼓励大家维持这种习惯。”艾静说。

这种“学养”,令艾静和团队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常能迸发出具有穿透力的思维、视野,使案情冲破迷雾。这在他们接手的案件中,已多次得到验证。

法律的正确适用,常能左右一个官司的输赢。

艾静团队曾接手一桩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案件。2004年12月,作为时任房管局领导的当事人的一次违法审批,客观上帮助一位租客通过编造虚假材料将一处国有企业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当然,当事人对于租客编造虚假材料的行为是不知情的,只是在办理程序和效率上提供了便利。2005年2月,租客托人送来2万元现金,当事人予以收受。其后,国有企业两次起诉,却都因故未能拿回房产。直到2019年,租客被认定为诈骗罪。“拔出萝卜带出泥”,对当事人违法审批的调查也随即展开。2020年1月,当地监委启动了初核,6月正式立案,11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正式受理。

很多人会认为职务犯罪几乎“辩无可辩”。但介入该案后,艾静带领团队系统梳理案卷,经反复研判后认定,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作无罪辩护。

实际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计算规定较为原则,有些不够“明朗”,特别是在滥用职权罪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认定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一些混乱,也令该案陷入了一些争议。

关于该案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艾静认为,应该是2005年2月,即当事人收取2万元现金的日子。依《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的犯罪之日,是违法通过审批的日子,即2004年12月,原本它应该是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只是,由于当事人后来又有受贿行为,符合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追诉期限应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即2005年2月。”

相应的,追诉期最长到2020年2月。

不过,这里还有一处争议。后来,该租客又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房产违法拆分为两户,并以其中一户做抵,于2013年通过担保公司从信用社贷款140万元,最终导致担保公司损失了这笔钱。如果以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作为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时间,那么,当事人的职务犯罪尚在追诉期内。

“我们认为,该案追诉时效的计算,必须与该罪特定的因果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艾静说。具体来讲,本案中当事人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到担保公司损失140万元这一结果的出现,中间介入了租客的“违法拆分房产”“用分证后的房产担保、贷款”“无力偿还贷款”在内的多重阻却因素,因此,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应以担保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日作为本案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实际在2004年12月,租客拿到违法审批的“房产证”时,国企损失已经造成,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本案另一个关键争议是,追诉期限计算的截止日期。如果以监委启动初核程序之日为准,即2020年1月,则依旧在追诉期内。

“对于截止时间,本案存在3种观点,即初核之日、立案之日以及检察院正式受理之日。”艾静和团队认为,初核之后并不必然监察立案,立案之前也并不必须初核,因此,初核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故,不能作为追诉时效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以监察机关立案之日作为追诉期限的终点,理由是,它虽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具有“追诉”的含义——它意味着国家开始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且,监察机关调查完毕的案件不需要再另行侦查。

这样一来,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因此,当事人应获无罪结果。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认可了艾静团队的观点,由监委撤回案件,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同类案件,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将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的计算,与该罪特定的因果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等特点,长期以来都是刑事辩护的热点和难点,艾静律师和团队目前在该领域已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职务犯罪辩护中都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近期,他们还承办了一起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在某区教育局招生办工作,由领导授意,他将2011年至2017年当地收取的考试费等共计479万余元人民币存入个人账户(彼时该单位未开设保管账户),替单位保管这笔款项。后来被告人将收缴上来的费用陆续转成定期存款,并因此获得了4万余元的利息,用在了个人消费上。由此,被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是在审判环节介入的,当时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其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建议是5-6年,对其贪污罪的量刑建议是6个月-1年零6个月。”艾静回忆。由于被告人的家属始终无法接受这么重的刑期,经朋友介绍他们辗转找到了艾静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一般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要素和证据。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艾静及其团队进行了反复的阅卷工作,仔细研究了大量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找出本案的核心辩点。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他们逐渐明确了策略和方向。

首先,本案应当区分“挪”和“用”,“挪”才是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必须在认定存在“挪”的行为的前提下,再对“用”进行全面考量。“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将公款挪出存入个人账户,也未将公款挪出转存至其亲戚或朋友的账户,这笔钱一直留在由单位授意的他个人的账户中,因此不存在‘挪’的行为。”艾静说。

其次,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使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处于流失的危险之中。本案被告人后来虽然将受单位委托保管的公款存为定期,但该单位还是能随时取用这笔款项,也就是说,这一行为并未影响单位对这笔公款的控制,未侵害单位对公款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未使得公款处于流失的危险之中。

经过与法院多次有效沟通、提交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向银行调取相关业务内容后对其做出专业解读,2023年9月20日,艾静团队收到了一份沉甸甸的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在宣判当日,被告人就获得了自由。

案件结束后,本案公诉人和审判法官均对艾静律师认真、专业的辩护表达了肯定和感谢。各单位代表则通过旁听该案的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见证了艾静律师的专业表现,加深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认知。这对提升当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应该会起到积极影响。

要知道,职务犯罪的辩护难度常常令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对结果不抱希望,但是艾静团队却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连续取得多个无罪、罪轻的业绩。优异成绩的取得,依靠的是她们超强的专业度和钻研精神。

“通过这些案件也让我深刻感受到:一个成功的案例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技能,也离不开认真敬业的法官和坚持不懈的当事人。”艾静感叹道。

招商引资长久以来都是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其中,承诺退还土地出让金通常被认为是吸引外来投资的有效方式之一。不过,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近期,艾静和团队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2011年,某市政府拟通过招商引资建设某体育中心项目,要求投资方必须为某市境外企业,因此,被告与他人合伙注册了一家境外企业“某体育公司”,并获得了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所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均由某体育公司自行筹集。政府承诺,在项目建成交付后返还土地出让金,并允许该项目配建部分商品房。但由于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土地出让金返还,政府最终通过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将等额于土地出让金的资金以补偿方式返还给某体育公司。

数年后,被告人因此被控告并面临刑事指控,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假借某体育公司名义骗取体育中心项目,并通过虚假拆迁的方式获得28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判决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随后艾静律师介入此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辩护中,艾静指出: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政府承诺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并非由被告人提出,而是政府部门主动提出,目的是吸引投资;后来,为规避法律,也是政府主动提出以制作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被告人根本没有参与拆迁协议的制作过程,完全不存在欺骗行为。并且,相关部门都知道这是一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具体操作补偿事宜的一直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所以,“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无从谈起。

其次,被告人在该项目中没有给国有资产造成任何损失,反而增加,因为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体育中心项目的交付,并通过了专业机构的质量验收,而市政府除了给予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优惠外,没有投入任何实际资金,市体育局则获得了房产和设备资产。这里“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目的是使体育中心项目落地,本质是增加国有资产的过程。

再者,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本质上是市政府履行双方约定的投资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获得相应款项后非法将其据为己有,而实际上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事实上,在体育中心项目上被告人的投资高达6000多万元,相对于骗取28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其投资目的锁定的是“在出让期40年内的市场化经营中赚取持续稳定的收益”显然更符合客观逻辑。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艾静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3年5月12日再次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件在当今社会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提醒企业家和政府应审慎对待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问题。

在艾静眼里,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是区分律师专业能力层次的“试金石”。“尤其是在处理缺乏明确边界的案件时,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法官太忙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都需要律师去做。”

深耕法理基础,能帮助律师“看得深、看得透、看得准”,在法律模糊地带“目光如炬”,这也是艾静重视这项工作的原因。他们为此付出了很多,比如,艾静经常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复盘,力争将处理过的业务沉淀为可以复制的知识,承办一个案件、精通一类业务。他们还将这些经验,无论是成功的、还是不太理想的,总结成文,分享给同行。

当然,他们的付出,收获了回报。

逐光前行

古罗马医学家凯尔苏斯有句名言:“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也应该是我们法律人的初心。”艾静说。

选择团队成员时,艾静很看重其身上真善美的品质,“我希望他有悲悯之心,能共情,总是出于本能地同情弱者同时又能保持相对的理性,毕竟法律是如此的复杂,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也并非总是完全一致。”

她希望成员们具有“职业气质”。对律师,社会大众常有一种角色期待:着装得体、举止优雅、谈吐不俗,短时间内就能依靠自身气场和专业表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敬重。“加入我们团队的人,我希望他一眼看过去就像个律师,身上有一股子职业范儿。”

做律师,会疲惫,也会遭遇各种诱惑。“此时,内心的良知和律师的初心,就是指引我们前行最好的灯塔。”艾静说。

有温度的法律人,能成为法治之光。

艾静是个内心非常善良的人,是典型的付出型人格,她坦言,自己选择法律的初心就是用自己的真心实意和点滴努力做有价值的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年不管实际做得如何,但这颗初心始终不曾改变。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是她内心真实的期待。

作为“追光的人”,艾静也时常被“光”温暖,“案件取得好的结果,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可,都是照亮我们内心的光。”

不过,要说其中“最亮的光”,鼓舞艾静持续奋战下去的最大动力,无疑是中国法治的不断革新与进步。

2022年初,她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其当事人是一位民企老板,为承接工程向政府官员进行了利益输送,而且,该工程无论是质量还是工期都符合要求,也并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事后,该民企老板不仅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配合调查。由于金额巨大,放在以前,该案的结果或许并不乐观。好在,当时恰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虽然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环节,失去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机会,但是“我们仍然尝试着提出申请,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合规整改,并最终通过了监管验收。”艾静说。最终,得益于当时这家基层法院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延伸适用与大胆尝试,这位民企老板被在押判缓。一位优秀的企业家得以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发挥专长,一家优秀的民营企业得以不间断地继续经营创造价值,继续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艾静说,“正是得益于法治的进步,我们在办理这起案件确立策略方案时,才多了一个选择。”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初期主要运用在审查起诉阶段,但是在法院审理环节引入也是顺应法治精神的积极尝试,而如今,审判环节的“企业合规”已经全面纳入轨道,这家基层法院当时的合规先行无疑是开拓性的,对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影响深远。

风劲潮涌,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扬鞭。

艾静说,真正的法律,并非是空洞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的鲜活故事;公平和正义,也并非是抽象的原则,它必将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实施。

如今,团队初步成形,艾静笑言,“面对工作,现在的我比以前更加从容,也更有信心了。”团队的每一位成员,也都将在共同的步伐中收获历练与成长。面对未来,她的眼中也闪烁着更多的笃定与期待。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