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并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新税种。该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辆购置税的开征意义重大,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车辆购置税开征至今已10个月,仍有不少人对该税了解不多,下面我们将以车辆购置税一些法规要点为大家进行介绍,以便纳税人贪污履行纳税和维护合法权益。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表述,界定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征税区域和纳税人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即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发生了购置车辆的行为(即所谓应税行为);

二是这种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即所谓征税区域);

三是所购置的车辆属于条例规定征税的车辆。

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否则不能构成车购税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具体来讲,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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